
| 索引号 | 001008012012/2023-43725 | 文号 | - |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林业局 |
| 成文日期 | 2023-09-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注:本清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林防〔2023〕23号)整理汇总并进行动态调整。 | ||||||
| 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自由裁量适用 | 适用情形 | 裁量基准 |
| 1 | 330264076000 | 对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 ??? (二)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 | 《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初次发现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两年内因同一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2 | 330264056000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影视拍摄或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影视拍摄或者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未经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影视拍摄或者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经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影视拍摄或者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3 | 330264082000 | 对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行政处罚 |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一)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 (三)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 (四)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五)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的 | 《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初次发现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两年内因同一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4 | 330264081000 | 对未按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的行政处罚 | 《种子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未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逾期未改正,造林面积不足10亩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逾期未改正,造林面积10亩以上50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未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逾期未改正,造林面积50亩以上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5 | 330264109000 | 对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内生产特定农产品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 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内生产特定农产品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内生产特定农产品,拒不改正的,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责令改正,对生产的农产品进行销毁;拒不改正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对农产品生产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内生产特定农产品,拒不改正的,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内生产特定农产品,拒不改正的,并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拒不改正且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6 | 330264165000 |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湿地保护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初次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多次初次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7 | 330264159000 | 对破坏、损毁古道资源和设施等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古道保护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古道保护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禁止涉及古道的下列行为: (一)破坏、损毁路基、路面路石、古亭、古桥、古驿站、关隘、人文遗迹等资源和设施; | 《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破坏、损毁路基、路面路石、古亭、古桥、古驿站、关隘、人文遗迹等资源和设施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破坏、损毁路基、路面路石、古亭、古桥、古驿站、关隘、人文遗迹等资源和设施,难以修复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8 | 330264049000 |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 给予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给予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9 | 330264162000 | 对违法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行政处罚 | 《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开(围)垦、填埋湿地面积2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开(围)垦、填埋湿地面积2亩以上4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处每平方米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开(围)垦、填埋湿地面积4亩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处每平方米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处每平方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2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2亩以上4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六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4亩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
| 10 | 330264161000 | 对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照规定恢复重建湿地的行政处罚 | 《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照本法规定恢复、重建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重建湿地;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未恢复、重建湿地面积2亩以下的 | 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的罚款 |
| 未恢复、重建湿地面积2亩以上4亩以下的 | 处每平方米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未恢复、重建湿地面积4亩以上的 | 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11 | 330264164000 | 对在红树林湿地内挖塘的毁坏树木投放种植妨碍红树林生长的行政处罚 | 《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红树林湿地内挖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树木造成毁坏的,责令限期补种成活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无法确定毁坏株数的,按照相同区域同类树种生长密度计算株数。 违反本法规定,在红树林湿地内投放、种植妨碍红树林生长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在红树林内挖塘,破坏湿地面积在1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树木造成毁坏的,责令限期补种成活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树木 |
| 在红树林内挖塘,破坏湿地面积在1亩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树木造成毁坏的,责令限期补种成活毁坏株数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 |||||
| 在红树林内投放、种植妨碍红树林生长物种,影响红树林生长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在红树林内投放、种植妨碍红树林生长物种,造成红树林死亡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
| 12 | 330264163000 | 对违法开采泥炭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的行政处罚 | 《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采泥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每立方米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非法开采泥炭在10m3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每立方米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非法开采泥炭在10m3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每立方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造成泥炭沼泽湿地破坏面积2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造成泥炭沼泽湿地破坏面积2亩以上4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造成泥炭沼泽湿地破坏面积4亩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
| 13 | 330264167000 | 对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行政处罚 | 《湿地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占用国家重要湿地面积2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占用国家重要湿地面积2亩以上4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
| 占用国家重要湿地面积4亩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14 | 330264057000 | 对违规借展大熊猫的行政处罚 | 《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在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给予处罚;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 (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二)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国家林业局可以责令终止借展活动,限期将大熊猫送返借出方。 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拒不改正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林业局可以责令终止借展活动,限期将大熊猫送返借出方 | |||||
| 15 | 330264012000 | 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行政处罚 |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林木种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0000元。 | 《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含复印件),没有违法所得的 | 予以没收;并可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含复印件),有违法所得的 | 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30000元 | |||||
| 16 | 330264134000 | 对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木材的行政处罚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50元至2000元的罚款。? | 《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未按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未携带危险性病、虫、杂草的 |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可以处以50元至500元的罚款 |
| 未按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且携带危险性病、虫、杂草的(不含检疫对象) |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可以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 |||||
| 未按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且携带危险性病、虫、杂草(不含检疫对象),多次违法的 |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可以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 |||||
| 17 | 330264054000 | 对违法开展林木转基因活动的行政处罚 |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违法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没有违法所得,属于非经营活动的 | 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违法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没有违法所得,属于经营活动的 | 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违法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
| 18 | 330264055000 | 对销售林草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政处罚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未限期改正,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下罚款 |
|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未限期改正,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19 | 330264016000 | 对违规生产、加工、包 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行政处罚 |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没有违法所得,属于非经营活动的 | 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没有违法所得,属于经营活动的 | 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有违法所得的 | 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