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508328/2025-43567 | 文号 | 丽建发〔2025〕18号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5-05-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建设局、开发区建设分局,各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为提升建设工程领域消防安全监管质效,规范建设、消防在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协作,市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制定了《丽水市建设工程领域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协作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地在实施本机制过程中如存在疑问的,应及时向各自上级主管部门反馈。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丽水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5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建设工程领域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协作机制
为提升建设工程领域消防安全监管质效,规范建设、消防在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协作,形成监管合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丽水市消防救援支队商定,就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领域协作机制明确如下:
一、工作目标
建设和消防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权限对建设工程领域消防事项实施监管,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合监管、执法协作机制,强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验收及使用环节的全链条监管,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二、工作机制
(一)加强协调会商。各级建设和消防部门应建立浙政钉联络群,明确联络处(科)室和联络人员,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双方在消防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以及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事项,沟通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规范适用和消防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疑难问题,统一规范执行标准,相互学习借鉴经验。
(二)审批协同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同步办理,一方在收到相关申请时应在当日告知另一方,两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竣工验收(备案)和开业检查所需申报材料及样表;根据申请,两部门视情派员开展联合检查,现场问题一次性告知;问题整改完成后两部门开展联合复查;复查合格后两部门同步出具合格意见书,实现“同步受理、联合检查、结果互认”。
(三)信息互通共享。各级建设和消防部门共享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图纸资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情况、相关申报及证明材料、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等信息。建设部门每月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结果等信息汇总后告知同级消防部门,消防部门对建设部门调阅既有建筑消防审验档案给予配合和支持,及时将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情况、火灾发生原因、火灾发展过程等调查结果进行归纳总结,提供给建设部门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参考。建设与消防部门就本领域新出台的涉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相关政策、国家标准、地方性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互通信息及时通报。
(四)联合监管协作。建设部门在工程质量监督、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过程中应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有关技术服务意见或报告进行核实,发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涉嫌存在出具虚假、失实文件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将有关线索告知同级消防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各级建设和消防部门联合开展消防产品监督抽样,经查实属于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双方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作出处理。根据建设部门需要,消防部门可以协助开展消防车通道、登高操作场地、水泵接合器的测试。消防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建设工程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未经备案或者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等违法行为,应将有关线索告知本级建设部门。两部门可通过共同现场研判、综合会商等方式联合处理消防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联合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避免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工作要求
各地建设和消防部门应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加强沟通对接,保持工作联系常态化,共同加强在处理相关信访投诉事件时的配合意识,切实形成工作合力,营造良好的工作协作氛围,认真落实本协作机制。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及时向各自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部门联系人:陈天宇;联系电话:15557829110。
武晨静;联系电话:18072708035。
消防部门联系人:初士浩;联系电话:15988039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