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508328/2025-43569 | 文号 | 丽建发〔2025〕14号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5-05-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建设局、开发区建设分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分)局、消防救援大队:
为切实提高消防产品质量监管水平,更好推进消防产品联合执法机制落实,市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制定了《丽水市消防产品联合监管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地在实施本机制过程中如存在疑问的,应及时向各自上级主管部门反馈。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丽水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5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消防产品联合监管机制
为切实提高消防产品质量监管水平,更好推进消防产品联合执法机制落实,特制定本联合监管机制。
一、建立在建建设工程消防产品联合抽检机制。针对建设工程施工中可能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问题,各地消防救援、建设和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在当地大型项目、重点工程(参照《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浙消办〔2023〕72号)的施工过程中开展消防产品联合抽检。建设部门应每季度将建设工程主体验收的信息函告消防救援部门,由消防救援、建设、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建设工程消防产品联合抽检,联合抽检的节点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确定,且宜确定在装饰装修和安装阶段前期,所抽样消防产品的送检工作由三部门共同商定实施,也可经三方确认后由消防救援部门实施。联合抽检的重点为列为强制性准入的涉及消防救援、人员逃生的消防产品和防火门等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常见的建筑类设施消防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年度产品质量抽检时,应将各类逃生面罩、燃气探测设备等网红消防产品列入抽检范围。消防救援部门可结合近年来火灾延伸调查中暴露出问题较多的常见消防产品及上一年度消防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批次较多的产品种类,提出产品抽检建议供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参考。消防救援部门在确定建设工程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监督抽查对象时,应将市场监管部门通报的抽检不合格生产厂家的同类产品作为重点,纳入抽查范围,抽查结果仍然不合格的,应将抽查情况函告当地市场监管、建设部门。
二、进一步细化消防产品联合检查制度。消防救援、市场监管部门要采取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固化消防产品联合监管模式,明确检查结果后续处理方式,确保联合检查取得实效。专项检查包括但不限于“119”消防产品联合宣传检查、生产(流通)或使用领域消防产品抽检以及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线索追踪等。日常检查是指除了专项检查外,消防救援、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生产(流通)领域或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检查。联合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消防救援、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共享。
三、建立各环节消防产品抽检结果互用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应将通报的生产(销售)领域不合格消防产品(含生产厂家或销售点、产品规格型号、不合格情形)及时函告消防救援、建设部门。消防救援、市场监管、建设部门在相应领域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原则上应采取现场检查判定方式,重点对通报的不合格项进行判定。对通报的不合格问题必须采取抽样送检方式予以核查判定的,可由消防救援部门采取抽样送检的方式核查,但同类产品送检批次不应超过2个批次,抽查结果及后续处理情况应及时函告同级市场监管、建设部门。对于使用领域发现消防产品不合格情形的,消防救援部门应依法及时函告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被函告的市场监管部门应高度重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加大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联合办案力度。市场监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抽查实体店铺和网上电商销售的消防产品质量,及时查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消防救援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如发现单位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达到消防产品刑事案件办理标准的,应联合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对涉及的消防产品销售单位和生产厂家进行源头线索摸排,固定证据,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办理。需要跨地区收集证据的,消防救援、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统筹协调,确保案件顺利推进。
五、加大消防产品信用监管力度。市场监管、消防救援部门要进一步创新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对消防产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实行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并明确违法生产、经营、使用消防产品行为的信息公示期限和救济途径,有效实施消防产品信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应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使用管理,积极为消防产品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提供便利,并与当地消防救援部门共同加强消防产品监管,防止出现监管漏洞。消防救援、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及时将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与消防产品相关的违法行为、处罚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反馈至信息公示平台,为加强消防产品信用管理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