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7679903292/2025-43598 | 文号 |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5-06-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根据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函告,我局已对丽水银泰置业有限公司在丽水市江滨商务中心地块项目建设中涉嫌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丽水市江滨商务中心地块项目中,其28#楼、30#楼、32#楼、33#楼、34#楼,共计5栋建筑首层楼板设计位置在建筑标高1.550米处,一楼层高4.95米。现实际建成主体结构板位置为:28#楼的地下室顶板(双层板的下层板)位置在结构标高-0.20米位置,轻质混凝土回填面在结构标高0.830米位置(轻质混凝土回填层不得凿除),同时在建筑标高1.550米位置加设预制混凝土面板;30#楼、32#楼、33#楼、34#楼的地下室顶板(双层板的下层板)位置在结构标高0.83米位置,同时在建筑标高1.550米位置加设预制混凝土面板。上述情形导致上述5栋建筑的首层实际层高超过5米,建筑面积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增加的建筑面积为4264.28平方米。
根据《丽水市江滨商务中心地块项目中地块28#楼、30#楼、32#楼、33#楼、34#楼建筑标高1.550m处楼板(即首层双层板的上层板)鉴定报告(编号PG-Z2025-0307)》、《关于丽水市江滨商务中心地块项目中地块28#楼、30#楼、32#楼、33#楼、34#楼建筑标高1.550m处楼板(即首层双层板的上层板)的专家论证意见》、《丽水市江滨商务中心地块项目中地块28#楼、30#楼、32#楼、33#楼、34#楼测量成果报告》的意见以及我局调查情况,丽水市江滨商务中心地块项目中的28#楼、30#楼、32#楼、33#楼及34#楼建筑标高1.550米处楼板(即首层双层板的上层板)均在主体结构封顶以后进行的施工,均为一般构件,并非主体结构板,拆除后对主体结构安全无影响;该5栋楼的地下室顶板(双层板的下层板)为主体结构板,不可拆除,若拆除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综上,我局拟将上述5栋楼的地下室顶板(双层板的下层板)认定为不能实施拆除的情形。现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将相关情况进行公示。
敬请监督。
一、公示期限:2025年6月23 日至6月27日。
二、如对上述拟认定意见有异议,或违法建筑相邻人主张相邻权益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反映。
特此公示。
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6月20日
联系电话:2788612
联系人:周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