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400L/2025-43611 | 文号 | 丽交〔2025〕38号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 2025-06-18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17-2025-0002 |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青田县财政局,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市公路港航与运输管理中心:
《丽水市瓯江航道海河联运扶持政策》已经丽水市政府2025年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丽水市财政局
2025年6月18日
丽水市瓯江航道海河联运扶持政策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交通强国建设和物流降本增效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航运浙江”和节能减排降碳等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推动瓯江航运全面复兴,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丽水市瓯江航道海河联运扶持政策》(下称《扶持政策》)。
一、适用范围和年度目标
(一)适用范围:在丽水港开展海河联运相关业务的组货主体、装卸企业、水运企业等。
(二)年度目标:2025年力争达到港口货物吞吐量500万吨,港口集装箱吞吐量3000个标箱。2026年力争达到港口货物吞吐量700万吨,港口集装箱吞吐量7000个标箱。
二、具体内容
(一)积极引导货源企业“公转水”“散改集”
1.根据“谁组货谁受益”原则,通过丽水港进出大宗货物、件杂货(砂石料除外)等适水散货累计达到10万吨以上(含)的,给予组货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超10万吨再奖励5万元,以此类推。
对从事瓯江集装箱海河联运组货业务并解决集装箱进出港运输问题的货代企业,给予每个重箱200元的奖励(40英尺大柜按2个标箱计)。
(二)鼓励集装箱海河联运发展
2.对进出丽水港码头的集装箱重箱(40英尺大柜按2个标箱计),给予港口经营企业每个重箱220元的奖励。
3.对开展瓯江集装箱海河联运航线常态化运营的水运企业,给予8000元/艘次奖励。
4.对新开展瓯江集装箱海河联运业务的水运企业,年度运营不少于50艘次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三)培育水路运输企业做大做强
5.企业新增或购置500总吨(含)以上自有船舶,连续运营5年以上,以新增船舶落户日期起算。船龄1年以内的奖励25万元/艘,船龄超过1年的每增加1年减4万元,船龄超过5年的不予奖励(以周年计,不足一年按一年算;同一艘船舶只享受一次奖励,不可重复申领)。若船舶运营不满5年,须按比例退回已兑现的奖励资金。
6.对年度水路货物运输周转量达到4000-6000万吨公里(含4000万吨公里)、6000-10000万吨公里(含6000万吨公里)、10000万吨公里及以上的水运企业,每年度相应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其他事项
(一)海河联运是指货物通过运输船舶从外海(或内河)航区进入内河(或外海)航区的一种运输方式,包括海河直达、海河中转。
(二)本扶持政策由青田县按程序兑付。为进一步提升丽水港交通运输公共服务水平,市财政根据青田县兑付资金的50%予以转移支付补助。其中第3条所需奖励资金由温州、丽水两地按协议分担。
(三)本扶持政策所指年度为自然年,自2025年8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