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674939Y/2025-44057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部门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5-08-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2025年8月1日,丽水市医疗保障局、丽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公布2026年丽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丽医保发〔2025〕34号),现就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夯实基本医保基础,确保待遇保障公平适度,基金运行稳健持续,按照《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丽水市全民医保办法》《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丽水工作实际,经过征求市财政、税务、卫健、教育部门和各县(市、区)医保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联合财政、税务部门出台文件。
二、文件依据
1.《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2.《丽水市全民医疗保险办法》;
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一)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2026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年590元(含长护险30元和大病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助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年1270元(含长护险财政补助60元和大病保险财政补助部分)。
在丽高校大学生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年200元(含长护险30元和大病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助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年400元(含长护险财政补助60元和大病保险财政补助部分)。
(二)长护险筹资标准
2026年长护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其中,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长期护理保险费为个人缴费每人每年30元,财政补助每人每年60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长护险保费,在职职工由个人和用人单位同比例(1:1)分担,退休人员由个人和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同比例(1:1)分担,个人缴费部分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扣缴45元/人,单位缴费部分从其缴纳的职工医保费中划转45元/人;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参照在职职工执行。
(三)其他事项
请各县(市、区)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21〕61号)、《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市县分担机制的通知》(丽医保发〔2025〕4号)、《丽水市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丽政办发〔2024〕34号)等要求,做好居民医保、长护险财政补助预算安排和资金划拨工作。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筹资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由丽水市医疗保障局进行解读,联系处室:基金监管处,联系人:陈芬芳,联系电话:207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