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试行)》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3.《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4.《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暂行办法》。
二、《办法(试行)》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
《办法(试行)》明确丽水市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领域的初次违法行为符合《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条款内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
(二)初次违法:当事人一个自然年度内无违法行为被做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的处理记录(含不予立案或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个人违法行为造成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低于500元、定点机构违法造成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低于5000元(上述金额均不含本数)。
(四)及时改正并退回基金损失。
(五)未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
三、除了《办法(试行)》规定之外,还有其他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况吗?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四、文件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解读单位
解读单位: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电话:0578-207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