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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丽水市医疗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08-05 16:5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原文链接

一、《办法(试行)》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3.《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4.《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暂行办法》。

二、《办法(试行)》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

《办法(试行)》明确丽水市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领域的初次违法行为符合《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条款内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

(二)初次违法:当事人一个自然年度内无违法行为被做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的处理记录(含不予立案或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个人违法行为造成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低于500元、定点机构违法造成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低于5000元(上述金额均不含本数)。

(四)及时改正并退回基金损失。

(五)未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

三、除了《办法(试行)》规定之外,还有其他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况吗?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四、文件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解读单位

解读单位: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电话:0578-207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