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25-1010456272 | 文号 |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成文日期 | 2025-12-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精准规范乡村违法建设处置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研究起草了《关于乡村违法建设行为中应当拆除情形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已于2024年9月27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七十五条(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对其中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且违法行为人逾期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拆除。前款规定的应当拆除的具体情形,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明确授权设区的市,对乡村违法建设中“情节严重且逾期不改正,应当拆除”的具体情形作出规定。为落实条例规定及省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情节严重且逾期不改正,应当拆除”的具体情形予以细化,为基层执法提供明确、统一的认定标准,提升执法精准性与公正性,切实维护国土空间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具体情形、附则三部分内容,核心内容是细化明确五类应当拆除的具体情形。该意见根据《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相关规定,以审慎、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过罚相当,对应当拆除的情形,进行从严把握。《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乡村规划违法建设的处理要求,从生态保护、规划管控、公共安全等多方面细化了应当拆除的情形,为规范乡村建设秩序提供了具体依据。具体说明如下:
(一)适用范围:明确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未取得或未按许可”进行乡村建设,且经认定属于“情节严重、逾期不改正”的违法建筑,启动“应当拆除”处置程序的情形。
(二)具体情形:本着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原则,从严把握、精准界定了五类情形严重“应当拆除”的,其核心考量如下:
1.严守规划强制性内容:第一条明确了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严重性,重点列举了侵占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保护区域的违法建设行为,体现了对生态安全和粮食安全底线的严格保护。
2.细化量化执法标准:第二条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的。针对超面积、超高度建设这类常见问题,明确以省级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为界,并增加“拆除不影响主体安全”的操作性前提,使执法标准清晰统一,执行更具可行性。
3.保障公共安全:第三条根据《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无法满足国家有关消防要求的纳入拆除范围,体现了对公共安全的优先保障、对生命至上的根本遵循以及对城市治理现代化的积极推动。
4.保障相邻权益:第四条根据《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将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存在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且无法取得相邻建筑业主认可的纳入拆除范围,此条款凸显了以人为本、保障公共利益和邻里和谐的立法导向。
5.设置弹性兜底条款:第五条根据《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 第(六)项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影响的其他情形”,为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复杂新情况预留空间,确保制度的周延性。
特别说明:考虑到乡村与城市空间的差异,在情形设定上,未简单套用《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中关于侵占城镇公共场地等情形的规定,将城市必须拆除的违法建筑物内容,未列入《指导意见》范围,确保了《指导意见》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三)附则。本部分共三条,主要明确:
1.审慎处置与风险防范机制:第一条“对涉及群众基本居住需求、历史遗留问题复杂、拆除可能引发重大社会风险的,应组织社会风险评估,审慎稳妥处置”。此条款是“以人为本”和“法治原则”的重要体现,确立了针对特殊个案的分类处置与风险管控原则。通过引入社会风险评估作为前置程序,为处置涉及重大民生、历史成因复杂或潜在社会风险高的违法建设提供了明确的决策依据,确保了执法工作兼顾力度与温度,有效防范化解社会风险。
2.明确法律适用衔接:第二条明确“本指导意见出台后法律法规对应当拆除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确保《指导意见》的动态适应性。
3.施行日期:明确文件生效时间。
四、实施期限
本指导意见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五、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历经全面的部门及县(市、区)意见征求,共收到并处理反馈意见8条。先后组织多次专题研讨会,并赴省厅对接汇报,经过局集体审议通过后报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充分吸收修改最终形成送审稿。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丽水市自然资源服务中心主任金滔慧,联系电话:0578-2668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