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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25-1010414540 文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丽水市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2025-10-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10-28 09:2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市场监管局

原文链接

现就《丽水市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制定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丽水市高度重视质量、标准、品牌工作,通过质量提升、标准提档、品牌增效,不断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企业提质增效,推进产业链现代化建设,构筑高质量发展新优势。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参照周边地市的相关奖补政策,结合丽水实际情况,现对《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丽政办发〔2020〕83号)重新修订和调整优化,最大化发挥政策激励引导作用,扎实高效推进丽水“质量强市”“标准强市”“品牌强市”建设,为推动丽水高质量绿色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组织。近三年有质量违法处罚记录或有信用不良记录的组织,不得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奖励政策。政府质量奖和标准创新奖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保障,其他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政府质量奖和标准创新奖的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主要内容

《若干意见》修订突出三大特点:一是突出政策的前瞻引领性。针对中央、省、市关于质量、标准、品牌工作的最新部署要求,增加最新重点工作内容的补助条款。二是突出政策的激励导向性。针对部分已不再开展的工作和突出激励优秀的导向,删除相关条款。三是突出政策的科学有效性。针对部分弱化的工作,参考各地政策补助标准,适当下调部分条款的补助金额;针对部分工作难度逐渐加大的特点,适当扩大部分条款的奖励名额并提高补助金额。

《若干意见》共12条:

第一条主要为质量奖补政策,明确了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单位以及经审批开展丽水市质量领域评比表彰的先进和突出贡献集体的奖励。

第二至五条为标准奖补政策。明确了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浙江省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经审批开展丽水市标准创新领域评比表彰的先进集体,标准创新型企业(高、中级)、国家级标准“领跑者”,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浙江标准、团体标准起草单位以及各级标准化试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单位的奖励。

第六至八条为品牌奖补政策。明确了对“浙江制造”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和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品字标浙江农产”“品字标浙江服务”“品字标丽水山耕”、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浙江精品”、绿色产品认证等单位的补助。

第九条为质量基础方面的奖补政策。明确了对获批国家质检中心、省级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国家级、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首次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以及获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复建设科技项目等单位的补助。

第十至十二条明确了政策实施的对象、范围、资金保障以及实施时间等内容。

四、新旧政策内容调整情况

此次修订后,涉及奖补的条款由原来的13条调整为12条。

(一)针对中央、省、市关于质量、品牌、标准化工作的最新部署要求,为更好引导各类组织推进相关工作,文件新增中、高级标准创新型企业,国家级标准“领跑者”,浙江标准,浙江农产,浙江服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浙江精品,国家级、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省市场监管局科技项目、科技装备项目等事项的补助。

(二)针对部分已不再开展的工作和突出激励优秀的导向,文件删除对质量管理创新项目、丽水市标准创新提名奖、对标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订产品标准并获采标确认、获得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立项并以合格等次通过验收、参与制定“浙江制造”标准、“品字标丽水山耕”续展认证、新获得“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等事项的补助。

(三)针对部分弱化的工作和参考各地政策补助标准水平,降低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浙江省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丽水市政府质量奖、丽水市标准创新奖、为主制定“浙江制造”产品标准、首次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认证、首次通过绿色产品(服务)认证、首次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检验机构等事项的补助标准。

(四)针对部分工作难度加大的特点,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的起草单位补助名额由前三位增加至第五位。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立项并通过验收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调整为“获得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立项并以优秀、合格等次通过验收的单位,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获得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立项并以优秀、合格等次通过验收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五、实施日期

本意见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六、解读机关

政策咨询部门: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1.王俊杰0578266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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