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25-1010407335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5-09-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理顺执法体制,强化监管机制,优化资源统筹,加快构建高效协同的行政执法新格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和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5〕12号)文件要求,同时结合丽水工作实际,制定了《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和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5〕12号)。
三、主要内容
《通告》全篇分为两大部分。
第一部分为通告内容,以《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管理规范指引(试行)》发布的“通告参考样式”为蓝本,
明确了我市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清单中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职权划转范围、职责边界衔接要求、市县划转原则和具体实施时间,以及同时废止的历年统一目录等相关内容。
第二部分为丽水市实施《省统一目录(2025)》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明确了25个领域1191项的行政处罚事项序号、事项代码、事项名称、划转范围、职责边界以及动态调整规则,具体涉及档案13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7项、发展改革40项、人防23项、经信4项、教育24项、科技1项、民宗26项、公安8项、民政92项、财政59项、人力社保92项、自然资源26项、生态环境16项、建设450项、水利90项、农业农村1项、退役军人事务5项、应急管理10项、市场监管1项、粮食物资20项、林业140项、消防救援6项、地震6项、气象31项。
相较于原省统一目录,划出建设招投标领域事项25项、水利招标投标领域事项78项;新增纳入省统一目录涉及自然资源领域13项行政处罚事项。
四、适用范围及实施时间
适用范围:丽水市范围
实施时间:本通告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告(2020年)》(通告〔2020〕第4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告(2021年)》(通告〔2021〕3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丽水市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2年)》(通告〔2022〕4号)同时废止。
五、划转原则
本次行政执法事项划转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市县同步”原则。为保障条线贯通、事项统一、工作同频,本次行政执法事项划转按照市县同步原则进行公告和后续的事项划转工作。
二是坚持“主管监管、执法协作”原则。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处罚事项划转、监管责任不减”的原则,严格按照目录界定明确双方职责边界,不能以行政处罚事项划转为由推卸监管职责,配合做好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行使所涉及的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技术支撑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检查(除日常执法巡查外,相关行政检查事项由省办统一推送)、行政强制职责。
六、关键词解读
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和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在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基础上,制定本行政区域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经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纳入监督管理事项目录清单管理。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读人:何伟慧
联系方式:0578-2781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