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26-1010460404 | 文号 |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成文日期 | 2026-01-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政策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促进民营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实施程序、执行监督、评估调整等流程规范,充分发挥企业家建言献策作用,增强涉企政策科学性、规范性、协同性,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政策环境。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暂行办法》等。
三、适用范围
我市涉及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性文件、标准、技术规范等政策措施。
四、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包括总则、实施范围、实施程序、执行监督、评估调整、附则六部分二十一条。
(一)总则。共三条。明确各地各部门制定涉企政策时,原则上应当征求企业家意见建议。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等基本原则和要求,推进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
(二)实施范围。共三条。对需履行征求企业家意见建议程序的涉企政策范围进行界定。建立企业家代表库,兼顾不同所有制类型、不同规模层级(包含个体工商户)、不同行业领域、不同地域分布的企业。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企业家代表原则上民营企业代表占比不低于70%,且中小企业代表占比不低于50%。
(三)实施程序。共五条。在涉企政策研究起草、征求意见、提请审议阶段,对企业家参与的程序予以规定。明确将涉企政策听取企业家意见作为政策制定出台的必要环节,应当征求企业家意见却未履行有关程序的涉企政策,不予提交审议。起草部门应建立企业家意见建议闭环管理台账,对收集到的企业家意见,科学论证可行性、必要性,充分吸纳合理的意见建议。
(四)执行监督。共五条。对涉企政策集中发布、宣传解读进行规定,并明确涉企政策实施部门应主动接受企业家、商业协会和社会公众对涉企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涉企政策出台后,除依法需保密外,政策制定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主动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对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涉企政策,在正式执行前,结合本市实际设置合理的过渡期,过渡期一般不少于60日。
(五)评估调整。共两条。涉企政策实施1年后,政策制定机关适时开展涉企政策后评估。政策制定机关需根据评估报告,对企业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政策,深入研究政策修订的必要性。对确需修订完善的政策,需征询企业家代表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及时完成调整优化。
(六)附则。共三条。明确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制定实施涉企政策时,需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同时应力戒形式主义,注重工作实效,不得增加企业的负担,切实提高企业家参与度。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读人:黄女士
联系电话:0578-209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