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113325007679903292/2025-1010423962 | 文号 |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 成文日期 | 2025-11-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王军:
你(单位)涉嫌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一案,我局执法人员多次电话联系你(单位)接受调查询问并签收相关法律文书,你(单位)多次表示不接受调查询问并拒不提供具体居住地址。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住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安岗镇东郢村六队 257号1户送达《协查通知书》和《关于对《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鉴定(检验、检测、检疫)意见告知书》异议的复核意见书》,你(单位)未在该住址地居住,无法直接向你(单位)送达。依照《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机关《协查通知书》和《关于对《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鉴定(检验、检测、检疫)意见告知书》异议的复核意见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对《关于对《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鉴定(检验、检测、检疫)意见告知书》异议的复核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提出。
联系人:潘川
联系电话:18067755196
联系地址:丽水市莲都区银苑小区112幢304室
附件:1.协查通知书
2.关于对《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鉴定(检验、检测、检疫)意见告知书》异议的复核意见书
3.关于丽水市江滨商务中心地块?22#、41#楼幕墙工程造价评估异议的回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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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