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11332500MB1601924J/2025-1010460718 | 文号 |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大数据局 |
| 成文日期 | 2025-12-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信息化项目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 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14 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8年第363号)《浙江省本级电子政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浙发改高技〔2024〕175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是由市直单位(不含国企、医院、学校)建设,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用于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等法定职能,优化内部管理,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支撑的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设施、数据资源、应用支撑平台、业务应用系统等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包括新建项目和升级项目。新建项目指首次建设的项目;升级项目指对已有项目进行优化提升的项目。
第三条??市本级信息化项目应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原则,严禁未批先建,严控项目数量和资金规模。
第四条??项目相关单位职责:
(一)市数据局为项目统筹管理部门,牵头编制年度项目计划,负责组织项目立项审批、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项目的资金预算审核和政府采购监管,对项目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编制年度信息化项目计划等工作。
(三)市委办负责密码应用、安全可靠、保密监管等工作。
(四)网信、发改、公安、审计、档案、公共资源交易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化发展的相关工作。
(五)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工作;项目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五条市数据局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要求。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项目,并按要求提交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应围绕用户使用与业务价值明确绩效目标,说明面向用户数、应用活跃度、数据共享等反映和衡量项目运行成效的定量目标。绩效目标将作为项目审批、建设、验收环节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条?市数据局对项目申报材料从必要性、紧迫性等进行受理审核,审核通过后,组织专家和联审部门对年度项目计划进行审查。
第七条??年度项目计划纳入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项目单位必须按计划严格执行。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实施。确因特殊情况需在当年实施且资金已落实,并报请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可增补纳入当年计划。
第八条??项目单位应按年度项目计划及时向市数据局申报建设方案;逾期未申报的,项目单位应及时申请撤销项目计划。项目单位不具备自行编制能力的,可委托具备信息工程咨询能力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建设预算资金应包含其所有相关费用。
第九条??市数据局对申报项目建设方案的完整性、规范性,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等进行初核并反馈意见。
第十条??项目预算需经第三方机构造价审核,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市数据局组织项目涉及相关单位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单位应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一条市数据局对符合评审条件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技术特别复杂或者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项目应邀请市外专家参与评审。方案通过评审但需要修改完善的,由项目单位修改完善并重新报送;方案未通过评审的,项目单位可重新编制方案并提交申请,市数据局重新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二条??市数据局依据评审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对项目进行批复。
第十三条已立项批复的项目,因形势变化或政策调整等无法执行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数据局申请撤销;无故逾期一年未实施的,视同撤销。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采购,项目不得由实施单位垫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应当明确项目建设完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及知识产权的归属,原则上定制软件及升级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当归项目单位所有。项目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市场主体充分参与竞争。
第十五条?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应当实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项目中软件开发投资200万元及以上的,在竣工验收前,应通过第三方软件评测机构功能、性能、安全测评。
第十六条??项目调整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项目实际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复总投资,确因政策调整或工作新部署新要求,项目建设内容和技术方案发生较大变更的,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二)在不超过批复总投资的前提下,实际调整内容涉及金额超过批复总金额10%或50万元的,应报市数据局审批;
(三)项目单位主体发生变化、建设周期超期等情形的,项目单位应向市数据局提交变更申请。
第十七条??强化网络安全和供应链安全管理。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遵循网络安全“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原则,说明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安全保密分级保护、密码应用及网络安全管理等情况,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全面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安全监管力度,确保网络和数据安全。新建和升级项目网络安全费用应不低于有关规定。项目单位应落实国家密码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划建设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强化安全可靠要求。项目应符合国家关于数字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有关要求,采购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部署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环境。若确有特殊要求,需要采购非安全可靠产品或部署在非安全可靠环境的,应在项目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标明拟采购非安全可靠产品的清单,附上专家论证意见和主管单位意见,并完成例外采购审批。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严格按照立项批复执行,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项目因目标无法完全实现或遇政策调整需要终止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完成终止手续,并向市数据局和市财政局报送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项目完成所有建设内容后,项目单位自行完成初验和试运行工作,试运行一般不少于3个月。初验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应从丽水市信息化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初验小组现场出具书面结论。
第二十一条??项目试运行期满且总体运行稳定的,项目单位向市数据局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所需材料。市数据局组织专家组进行竣工验收,专家组现场出具书面结论。
项目竣工验收遵循“整体立项、整体验收”要求,原则上不组织项目单个分标段的独立验收。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单位应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原则上不再安排当年或下年度信息化项目,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运行未满一年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建设升级。
第二十三条??项目产生的应用、数据、组件、云资源等非涉密数字资源,纳入一体化数字资源管理系统(IRS),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强化档案管理。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归档项目相关文件材料。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做好项目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接受市数据局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项目单位应根据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在竣工验收后开展自评。
第二十六条??市数据局结合项目单位自评价情况,视情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市数据局和市财政局按照主管单位职能分别开展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项目单位需定期对信息化项目进行自查,不符合最新要求和规定的,应当及时调整或终止。
第二十八条??项目单位应进一步规范信息化项目的预算编制、执行。严禁违反合同约定提前付款、挤占挪用资金等行为,严禁违规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十九条??项目单位应健全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应及时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报送项目各阶段材料。涉密项目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共建或统一招标的项目,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分级承担、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中所涉及各环节的专家费用由组织单位支付,重新评审验收专家费用由项目单位支付,具体支付费用标准按财政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运维项目指为保证市直单位(不含国企、医院、学校)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设施、数据资源、应用支撑平台、业务应用系统等安全稳定可靠运行的维护类项目。该类项目不纳入市本级信息化项目审批范围,由市数据局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统筹管理工作。
集中采购的通用设备(包含电脑主机、显示器、打印机、一体机等)和楼宇智能化项目(含视频会议系统设备),市直单位及其所属的单位自有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不纳入本办法管理的范畴。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数据局有权要求整改;情节严重的,报市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