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2082/2026-1010458859 | 文号 | 丽民〔2026〕1号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民政局 |
| 成文日期 | 2026-01-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10-2026-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孤残儿童合法权益,推动“养医康教社”五位一体全面发展,确保全市孤残儿童代养服务工作持续稳定推进,根据《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民政局关于建立送养孤残儿童费用市县分担机制的通知》(丽财社〔2014〕206号)及《丽水市民政局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21-2025年孤残儿童代养费标准的通知》(丽民〔2020〕65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2026—2028年期间,孤残儿童代养费标准继续按2025年标准执行,即每月3830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丽水市民政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21-2025年孤残儿童代养费标准的通知》(丽民〔2020〕65号)同时废止。
丽水市民政局 ???????????????丽水市财政局
202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