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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2082/2025-1010404645 文号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丽水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5-09-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老年食堂建设运营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9-26 17:3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民政局

原文链接

一、出台背景

发展老年助餐服务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民生工程,是支持居家社区养老、增进老年人福祉的重要举措。老年食堂作为老年助餐重要服务场所,目前仍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2025年,老年食堂管理不规范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作为省级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项目。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11部门印发的《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民发〔2023〕58号)、省民政厅等12部门印发的《浙江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老年食堂建设和运营,保障老年助餐服务质量,推进老年助餐服务发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特制订该指导意见。

二、制定依据

《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民发〔2023〕58号)、《浙江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实施方案》(浙民养〔2024〕97号)、《浙江省老年食堂管理不规范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浙民养〔2025〕39号)、《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养老助供餐机构食堂“阳光厨房”建设工作的通知》(浙市监餐〔2024〕5 号)、《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村(社区)老年食堂食品安全监管的通知》(浙市监餐〔2023〕18号)、《居家老年人送餐服务规范》(DB33/T2399-2021)。

三、主要内容

从适用范围、资质规范、选址环境、功能分区、设施设备、食品操作规范、运营管理七方面提出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民政部门推动兴办、财政或集体经济给予资金补助、主要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集中就餐或送餐服务的开伙场所。包括村(社区)老年食堂、乡镇(街道)中心食堂、社区食堂、提供配送餐服务的养老机构食堂和中央厨房等。

(二)资质规范。具有合法的主体资质,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其从业人员持有效合格健康证明并在醒目位置公示。

(三)选址环境。选址应远离有害废弃物及扩散性污染源。提供堂食服务的,应选择在老年人口相对集聚、交通便利、方便可及的地方。老年食堂选址原则上设置在一楼,就餐区在二层及以上应设无障碍电梯。

(四)功能分区。应根据需求合理设置食品处理区、就餐区和辅助区等功能区。食品处理区应做到环境卫生整洁。

(五)设施设备。应具有与经营情况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如餐具桌椅、适老化改造、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及信息系统和支付终端等,并定期维护。

(六)食品操作规范。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符合要求、落实采购食材验收、原料处理过程避免交叉污染,规范菜肴留样,备餐(分餐)过程中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送餐过程中应配备必要的保温设施等。

(七)运营管理。老年食堂应重点提供午餐,有条件的可提供早餐、晚餐;要按照有偿、低偿的原则提供助餐等服务,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要符合消防要求;应当根据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履行职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协同配合,共同加强老年食堂的管理;各老年食堂运营单位要强化日常监管和服务, 经常听取老年人的意见和建议等。

四、实施时间

文件自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

五、解读机关

本《指导意见》由丽水市民政局负责解读,联系人:刘光烁,电话:0578-2090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