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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232J/2026-1010544960 文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丽水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6-04-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废止《浙江丽水生态经济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及《浙江丽水生态经济产业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4-29 10:5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办公室

原文链接

一、制定背景

2025年,中央、省级先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文件,要求按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规范运作政府投资基金。2015年12月29日印发的《浙江丽水生态经济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丽财企〔2015〕258号)、2016年4月29日印发的《浙江丽水生态经济产业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丽财企〔2016〕96号)两个文件中关于丽水生态经济产业基金(以下简称“生态基金”)的运作程序已不符合上级文件的要求,故《浙江丽水生态经济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浙江丽水生态经济产业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不再有存续必要性。

考虑生态基金虽已进入退出期,但仍有投后管理事项,其后续管理事项参照《丽水市高质量绿色发展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丽财企〔2025〕146号)文件执行。

二、主要内容

废止《浙江丽水生态经济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丽财企〔2015〕258号)、《浙江丽水生态经济产业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丽财企〔2016〕96号)。浙江丽水生态经济产业基金后续管理参照《丽水市高质量绿色发展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丽财企〔2025〕146号)文件执行。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4月30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丽水市财政局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应奕淘,电话:0578-2669335

丽水市财政局

202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