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2750/2026-1010458599 | 文号 |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商务局 |
| 成文日期 | 2026-01-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丽水商超产业转型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25〕38 号)精神和有关要求,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丽水商超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丽水商超产业转型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25〕38 号)
三、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丽水商超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分为总则、支持对象和支持重点、资金申报和兑现、资金管理与监督、附则等五部分。
(一)总则。丽水商超发展资金由属地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并纳入年度预算,用于促进商超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择优支持、科学管理、讲求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支持对象和支持重点。在丽水市区(市本级、莲都区和丽水经开区)范围内依法生产经营的企业、行业中介组织或相关单位,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联合惩戒目录的主体依法予以限制。申报企业须依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并按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报表。主要支持人才队伍体系建设和供应链体系建设。
(三)专项资金申报和兑现。除有特别规定外,资金采取按年申报、事后拨付,符合条件的主体每年5月底前向属地商超主管部门申报。按照提升人才培养项目、支持供应链主体引育项目、支持丽水产品进丽水商超项目及其他项目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市本级主体通过“丽即兑-政策找企业”平台申报,莲都区和丽水经开区主体可参照市本级流程执行。
(四)专项资金监督与管理。资金由属地商超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主体,一经发现,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对政策资金分级承担和施行日期等进一步明确。
四、关键词解释
(一)属地商超主管部门:是指丽水市区(市本级、莲都区和丽水经开区)的商超主管部门。
(二)属地财政部门:是指丽水市区(市本级、莲都区和丽水经开区)的财政部门。
五、支持对象
在丽水市区(市本级、莲都区和丽水经开区)范围内依法生产经营的企业、行业中介组织或相关单位,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联合惩戒目录的主体依法予以限制。
六、注意事项
(一)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同一项目不重复扶持。
(二)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丽水市商务局
解读人:胡良勇
政策咨询电话:0578-2168796
原文链接:/col/col1229429998/art/2026/art_50d9db5618b64b469682087f5413aea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