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11332500MB1960337R/2026-1010482080 | 文号 | |
| 组配分类 | 重点领域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 |
| 成文日期 | 2026-02-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行政执法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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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以下简称甲方)
被委托人:丽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挂丽水市卫生监督所牌子)?(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关于印发<丽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挂丽水市卫生监督所牌子)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丽编委〔2023〕26号)等规定,现将甲方行使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一、委托执法权限
(一)行使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爱国卫生、计划生育、中医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卫生健康领域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
(二)对个人罚没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件组织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
(三)承担卫生健康行政许可前的受理、预防性卫生审查、现场卫生审查等工作;
(四)负责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落实执法责任制;
(五)承担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卫生监督执法任务。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指导、监督乙方实施的委托行政执法行为;
(二)及时制止、纠正乙方违法或不当行使的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对乙方严重违法实施所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委托;
(三)及时帮助指导、解决乙方在委托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委托权限内以甲方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二)加强对所属执法人员的培训,确保每个执法人员依法取得执法资格,持证执法;
(三)严格依法行政,对行政不当、违法执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四)自觉接受甲方和有权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
四、委托期限
(一)委托期限自2026年1月30日至2029年1月29日,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双方须重新签订委托书。
(二)委托履行期间甲方全部收回委托事项及权限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若甲方收回部分的,未收回部分继续有效。
(三)因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调整需停止实施有关行政行为,或者不需继续委托的,相应具体行政执法事项的委托自行终止。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做好相关工作。
(二)本委托书未尽事宜,按照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委托书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签订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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