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规定,经实地调研、专家论证、征求部门意见、社会公示、市政府批准等程序,现将“少微路”等36条道路命名方案予以公告(附件)。
市政府批准的道路名称具有法定性。请有关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及时设置路名标志,更新基础地理信息。广大市民群众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应规范使用标准道路名称。
特此公告
附件:1.丽水市区部分道路命名方案
? ? ? ? ? ?2.丽水市区部分道路命名示意图
丽水市民政局
2025年9月30日
附件一:
附件二:
北城区块
碧湖区块
南城区块
空港区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