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232J/2025-1010455792 | 文号 | 丽财企〔2025〕146号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财政局 |
| 成文日期 | 2025-12-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12-2025-0004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丽水市高质量绿色发展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第8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高质量绿色发展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更好发挥丽水市高质量绿色发展产业基金(以下简称“高质量基金”或“基金”)引领作用,构建科学高效的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5〕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高质量基金总规模80亿元,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安排及其他出资,每年投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亿元。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防范风险”原则,突出政策性定位,带动各类社会资本更好服务我市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促进创新创业。基金按照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规范运作。
(三)高质量基金下设规模20亿元的丽创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创投基金”),实行差异化管理,按创投基金操作方案开展项目投资。
(四)高质量基金围绕我市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时尚轻工、特色半导体、中医药大健康五大主导产业集群,与市场化机构和产业资本合作,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加强产业引导培育,重点投资产业链关键环节和延链补链强链项目,持续推动产业提能升级,助力我市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
(五)创投基金围绕我市“15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未来产业重点发展领域,通过与市场化机构合作,投资关键技术创新项目,着力投早、投小、投硬科技、投创新人才,促进科技成果加速转化,服务我市培育新质生产力,打造浙西南科创高地。
(六)高质量基金可采取设立子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投项目”,含投资单一项目的定向基金)方式进行投资。子基金(创投基金除外)原则上以直投项目方式进行投资,控制基金层级,防止多层嵌套影响政策目标实现。
二、管理架构和职责分工
(七)为体现基金的政策导向,市政府设立高质量绿色发展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市长担任主任,常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各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及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审计局、市促进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基金的统筹管理和投向指导,研究重大政策、重大改革和重要制度;加强基金运作管理,研究制度体系、配套机制建设;负责尽职免责核实认定相关工作;协调解决基金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等。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设在市财政局。
(八)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包括:
1.牵头制定基金管理办法;
2.按规定筹措财政出资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并结合基金投资进展和结余资金情况合理安排出资,防止资金闲置;
3.对基金的运作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4.负责基金规模增减等重大事项,并报管委会审定。
(九)市级设立产业基金投资研判委员会(以下简称“投研委”),负责统筹基金管理和统一项目入口,由市长担任主任,常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各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促进中心、市金投公司、市国资公司及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投研委下设办公室(简称“投研办”),办公室设在市促进中心,投研办固定成员为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促进中心、市金投公司、市国资公司。投研办受理子基金设立和直投项目投资需求申报,并实施初步筛选与立项,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政策指导。拟立项的,由基金管理主体启动投资流程。
(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等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参加产业基金投资研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投研办”)会议,负责提出和调整本部门投资项目的政策目标和让利方案;
2.负责本部门投资项目的政策目标完成情况认定;
3.加强与国家部委、央企、省属国企、海外资本对接,牵头与国家级、省级基金对接合作,引进国家级、省级基金落地丽水或设立联动合作子基金。
(十一)市金投公司是基金的管理主体,主要职责:
1.制定基金实施细则,健全完善基金投资运作的制度体系;
2.负责立项决策、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后管理及退出等工作;
3.建立风险防控体系,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4.协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政策目标和让利方案提出等工作。
三、子基金设立与投资
(十二)子基金应围绕我市产业规划需要,聚焦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通过与市场化机构合作,吸引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我市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十三)子基金设立由投研办发起。
(十四)设立程序为:
1.申请。县(市、区)、市经开区形成基金组建方案,明确基金设立目标,经县(市、区)政府或市经开区管委会审议后,向投研办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如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级国企需设立子基金的,可直接向投研办提出正式书面申请。
2.政策评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对子基金开展政策评估,内容包括设立基金的依据、投向符合度、政策目标、让利方案、基金类别、拟投领域的行业现状、发展前景及重点项目储备等。评估意见及相关材料报投研办。
3.审核交办。投研办对申请材料及投资可行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投资要求的交办市金投公司。
4.投资决策。市金投公司依据投研办审核通过的相关材料,开展尽职调查、专家评审、完善基金组建方案,投资决策、社会公示等程序。投资决策结果报基金办备案(其中单个项目出资1亿元以上(含),经基金办审核通过后,报市政府审议),同步抄送投研办相关单位。
投资决策会议由市金投公司组织,投资决策委员7人由市经信局1名代表、市科技局1名代表、市金投公司3名代表和2名外部专家组成,审议事项需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十五)高质量基金(创投基金除外)投资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原则上不为第一大出资人。
为鼓励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创投基金投资子基金可适当提高出资比例,在单个市场化子基金的出资比例最高可为子基金规模的70%,但出资额不超创投基金总规模的10%。
(十六)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可采用市场化方式遴选确定,也可根据实际采用意向性磋商、子基金申请人推荐等方式,由市金投公司综合评估投资业绩、研究能力、风控能力、募资能力等后择优确定。
(十七)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及关联方在子基金中合计认缴出资额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总规模的1%。
(十八)子基金由管理机构按照政策目标和投资范围,以市场化、专业化方式规范开展子基金管理和项目投资。
四、直接投资
(十九)直投项目主要投向我市五大主导产业集群及“1515”科技创新体系相关领域。
(二十)直投项目由投研办发起,以跟投县(市、区)或市经开区为主。
(二十一)投资程序为:
1.申请。县(市、区)或市经开区形成投资方案和项目落地政策,明确项目投资目标,经县(市、区)政府或市经开区管委会审议后,向投研办提出正式书面申请。
2.政策评估。投研办收到申请后,应请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开展政策评估并形成意见,内容包括对我市政策意义、投向符合度、行业及项目前景、政策目标、让利方案等,评估意见及相关资料报投研办。
3.审核交办。投研办对申请材料及投资可行性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上述要素是否齐备、逻辑是否清晰、结论是否明确,并结合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对符合拟立项要求的交办市金投公司。
4.投资决策。市金投公司依据投研办审核通过的相关材料,开展立项、尽职调查、专家评审、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及投资决策机制与子基金一致)、社会公示等程序,投资决策结果报基金办备案(其中单个项目出资1亿元以上(含),经基金办审核通过后,报市政府审议),同步抄送投研办相关单位。
(二十二)基金直投项目的持股比例合计不超过20%,以定向基金方式出资的,持股比例应穿透至底层项目进行计算。基金持股比例不高于项目实控人,不为第一大股东,高质量基金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市、县(或市经开区)政府方合计投资的20%,市域关键产业的链主型重大项目不超过35%,特别优质的重大跨越发展项目可放宽至50%左右。
(二十三)县(市、区)政府或市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审核把关区域内的直投项目,前期应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及风险研判,充分落实项目管理属地责任。市级可与县(市、区)或市经开区联合开展尽调,或将其尽调报告作为参考。
五、投资运作管理
(二十四)子基金的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15年;直投项目的投资年限一般不超过8年。鼓励不同类型基金接续投资,加强对需要战略布局领域的长期投资。
(二十五)基金直投项目,投资价格可按市场化估值确定。同轮次有国家级基金、省级基金或优质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基金领投的,可参照领投方估值确定。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按要求进行资产评估。
本条所指国家级基金指国家部委牵头设立的国家级政府投资基金、全国社保基金及其子基金;省级基金指由省财政厅或省国资委主管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优质基金管理机构指曾受托管理国家级基金或社保基金等基金的管理机构,且最近3年内无行政主管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二十六)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明确约定投资各方的收益分配和亏损负担方式。为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在达到政策目标情况下,基金出资部分的投资收益可适当让利。高质量基金作为参股股东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新设企业或在相同轮次投资的,不得对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垫资,不得先于其他股东缴纳出资,与上级政府投资基金或国有投资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十七)如项目设置让利机制的,应在章程或协议中明确让利对象、让利价格等具体安排,让利对象可包括其他社会出资人、项目实控方等。
(二十八)高质量基金投资的子基金、定向基金可进行结构化安排,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保本保收益。
(二十九)高质量基金及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但以支持产业发展为目的参与定向增发、并购重组、战略配售、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但向被投资企业进行以股权投资为目的,非上市交易的可转债投资的除外;
5.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情形;
6.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7.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8.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三十)高质量基金投资单个项目,最高出资额一般不超过5亿元。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经投研委审议后,出资规模、比例可适当调整。
六、投后管理与信息披露
(三十一)市金投公司负责投后管理工作,其中超出本办法规定的基金规模等重大投后事项报管委会审定。
(三十二)投后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投资协议执行、投资进展跟踪、投资效果评价、投资风险防控等。
(三十三)政策目标调整应由申请主体发起,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形成书面意见提交基金管理主体实施。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投资项目政策目标完成情况认定,认定结果报基金管理主体执行;与上级基金联合投资的项目,基金管理主体可采用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政策目标认定结果。
(三十四)每季度结束后60日内,市金投公司向管委会报送基金投资运作和资金使用报告。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市金投公司向管委会报告基金年度工作报告。
(三十五)高质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子基金或直投项目发生重大违约、经营异常、重大投资损失等事项,市金投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并及时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
七、退出管理
(三十六)子基金和直投项目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采取股权(份额)转让、股票减持、并购退出、股东(合伙人)回购、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
(三十七)高质量基金应在子基金和直投项目章程或协议中约定退出方式和价格。章程或者协议没有约定的,按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资产转让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八)市金投公司应做好子基金和直投项目的依法依规有序退出。确需延长子基金存续期限、直投项目投资期限的,由子基金管理人或项目方提出申请,经投研办审议后,市金投公司按程序履行决策程序。
(三十九)高质量基金应在子基金和直投项目章程或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高质量基金在符合有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可选择提前退出:
1.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
2.高质量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并未实际出资;
3.未完成投资目标等严重偏离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内容,且预计将造成高质量基金重大损失的;
4.发现其他严重危及高质量基金安全或违背事前约定要求的情形。
八、评价监督和风险防控
(四十)为推动基金可持续、高质量运行,保障市委市政府政策目标实现,市财政局组织绩效评价。市金投公司对高质量基金开展年度绩效自评,对项目发起、政策评估、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等重要环节履职情况及效果开展全面评价,自评报告报市财政局审定;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对高质量基金的运作管理开展不定期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树立长周期导向,突出基金的政策性定位,重点关注政策目标综合实现情况,平衡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不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评价依据。
(四十一)高质量基金的子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具有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托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依法履行托管职责,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出具银行托管报告。
(四十二)基金管理人应加强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和管理,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出资人利益的关联交易等投资活动,通过建立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健全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
(四十三)鼓励担当作为,做好耐心资本,高质量基金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原则,依法依规推进尽职免责。遵循基金投资运作规律,容忍正常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损失作为启动责任认定程序或追责的依据。在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尽责义务前提下,高质量基金投资的项目出现投资失败、未达预期或探索性失误,且未涉及以下情形的,依法依规不予问责。
1.与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符,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的;
2.未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3.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程序进行项目决策、项目实施的;
4.对出现的失误错误不主动纠偏纠错,不积极消除或减少不良影响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免责的其他情形。
具体参照《省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试行)》(浙财金〔2022〕6号)执行。
(四十四)市财政局应探索建立权责一致、激励约束相容的机制,综合采取调整管理费、与企业薪酬核定挂钩等措施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体现激励约束,切实发挥绩效评价对基金运作管理的“指挥棒”作用。
(四十五)对于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益输送等造成基金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九、费用和成本
(四十六)基金管理主体按照绩效评价结果收取管理费,当年度评价合格的按照实缴投资余额0.6%收取,当年度评价良好的按照实缴投资余额0.8%收取,当年度评价优秀的按照实缴投资余额1%收取,当年度评价不合格的按照实缴投资余额0.4%收取。子基金管理费收取标准一般不超过基金实缴出资的2%/年,退出期管理费率应低于投资期,退出延长期一般不收取管理费;同一管理人(管理人之间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视为同一管理人)同时管理母、子基金的,不重复收费。
(四十七)高质量基金法人主体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支付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的管理费用。高质量基金税后利润留存用于滚动投资或用于偿还相应专项债利息。
十、附 则
(四十八)高质量基金参与国家级、省级基金设立或与国家级、省级基金共同投资其他基金的,可按照国家级、省级基金有关规定和做法执行。因贯彻落实国家战略等要求,与央企、外省市等合作设立基金的,可按各方协商确定的方案执行。特别重大的应提交市政府研究。
(四十九)本办法实施后,尚未投资决策的项目,按照本办法重新推进投资决策程序。
(五十)本办法实施前已决策的存量项目按原投资协议约定执行。涉及政策目标和退出约定实质调整的,由原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后,交办市金投公司办理。存量项目政策目标完成情况认定,由原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结果交由市金投公司执行。存量项目的其他投后事项和退出,按照本办法(三十一)、(三十五)、(三十九)进行管理。
本办法所称退出约定实质调整,是指超出协议约定范围的调整,包括延长约定退出期限、放宽约定退出条件、降低约定退出价格、变更受让对象等情况。
(五十一)原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是指原推荐立项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原推荐立项的市级主管部门不明确的,由市金投公司履行相应职责。
(五十二)本办法自 2026年1月1日起实施,《丽水市高质量绿色发展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丽财企〔2024〕174?号)同时废止。此前相关办法或者指引、规定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