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11331100MB1N018232/2025-1010431278 | 文号 |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林业局(丽水市森林碳汇管理局)、钱江源—百山祖国家公园百山祖管理局 |
| 成文日期 | 2025-11-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74-2025-0002 | 有效性 |
![]()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发改局、经信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广旅体局:
经研究决定,现将《丽水市生态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丽水市林业局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经信局? ? ? ? ? ? ? ? ? ? ? 丽水市水利局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5年11月24日
?
(此件公开发布)
?
丽水市生态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规范开展丽水市生态产品认定工作,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生态产品的申请、受理、评估、认定、标识使用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丽水市生态产品,是指产地、生产过程在丽水市域范围内,人类从生态系统中获取的生态物质产品、生态调节服务和生态文化服务的总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产品认定,是依据生态产品认定要求,经认定机构审核、评估、确认并颁发生态产品认定证书和标识的过程。
第五条 ?生态产品认定依据包括:
(一)现行有效的相关标准;
(二)生态产品认定专家委员会认定的可作为生态产品认定的其他依据。
?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六条 ?生态产品认定实行“统一评审,分类主管”的工作机制,由各品类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认定机关)牵头依照本办法开展认定工作。
丽水市林业局与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负责生态产品认定的统筹协调、制度制定、业务指导等相关工作。各认定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生态产品的审核确认、颁发证书、授权标识的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丽水市林业局牵头组建生态产品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专家从林业、农业、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工业制品、检验检测等领域选聘。
第八条 生态产品认定评审时,应从生态产品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七名专家组成生态产品认定委员会,负责生态产品评审工作。
第九条 生态产品认定秘书处设在丽水市林业局,负责生态产品认定的日常工作。
?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生态产品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丽水市特色生态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所有权单位均可自愿申请生态产品认定。
第十一条 ?生态产品认定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生产经营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措施;
(三)生产经营过程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四)申请前一年内未因生态环保或产品质量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的生态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列入《丽水市特色生态产品目录》,产地、生产过程在丽水市域范围内;
(二)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要求,并具有区域特色;
(三)具有完整的生产经营记录档案;
(四)物质供给类产品需具备有效的检测报告,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五)调节服务类、文化服务类产品需明确范围边界及生态价值特征;
(六)权属明确。
?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初次认定程序包括申请、初审、评审、公示、发证。生态产品认定,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按认定种类目录,通过“天眼守望”系统生态产品认定模块进行网上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丽水市生态产品认定申请表;
(二)产品检验检测报告(物质供给类产品);
(三)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五条 ?“天眼守望”系统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自动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意见。
第十六条 ?认定委员会以会议评审的方式,对通过初审的生态产品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五日。
第十七条 ?公示无异议后,认定机关给予颁发生态产品认定证书和授权使用生态产品标识。
?
第五章 标识使用
第十八条 ?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不得涂改、滥用、转让认定证书和标识。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可在认定产品的包装、说明书及广告宣传中使用认定证书和标识。
第十九条 ?生态产品标识的使用方式包括:
(一)直接加贴或吊挂在产品或包装物上;
(二)印刷在标签、包装物或说明书上;
(三)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
第二十条 ?使用认定标识时,应在标识图形的下方同时标印认定证书号,可根据需要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生态产品认定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业品类获得认定的生态产品的生产经营、产品质量、标识使用等情况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获证单位的名称、地址、产品范围等发生变更的,应向认定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换发认定证书。
第二十三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获证单位可在认定证书期满前九十日,向认定机关提出延期申请。认定机关对复审合格的产品颁发新的认定证书。
第二十四条 认定证书超过有效期或者其它原因获证单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的,其程序与初次申请认定程序相同。
第二十五条 ?获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认定机关暂停或撤销其认定证书、收回标识使用权:
(一)产品不再符合认定条件;
(二)擅自变更生产经营地址、范围或条件的;
(三)违规使用标识或证书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认定的;
(五)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需要暂停或取消证书的情形。
?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生态产品认定、标识使用暂不收费。需对产品开展检验检测的,其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联合发文机关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25日起试行,自试行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附件1
丽水市生态产品认定委员会审查意见表
一、产品基本信息
项目 | |
申请人名称 | |
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申请认定产品名称 | |
申请类型 | □初次申请 ??□再认定 |
提交材料日期 | 年 ?月 ?日 |
“天眼守望”系统生态产品认定模块 初审结论 | □通过 ?????□不通过 |
初审日期 | 年 ?月 ?日 |
终审日期 | 年 ?月 ?日 |
二、材料审查内容及意见
审查项目 | 审查内容 | 审查结果 | 备注 |
丽水市生态产品认定申请表 | 信息完整性、准确性 | □符合 ?□不符合 | |
产品描述 | 产品基本信息真实性、生态性评价合理性 | □符合 ?□不符合 | |
产品检测报告 | 检测机构资质、检测项目完整性、结果有效性 | □符合 ?□不符合 | |
其他相关材料 | 第三方认证情况等附加资料 | □符合 ?□不符合 |
三、专家委员会终审意见
审查维度 | 具体意见 |
产品生态性 | □符合认定标准 ?□部分符合 ?□不符合 |
生产过程规范性 | □符合认定标准 ?□部分符合 ?□不符合 |
检测结果达标性 | □符合认定标准 ?□部分符合 ?□不符合 |
综合评价 | □通过认定 ???□不通过认定 |
四、意见形成
参与终审专家人数 | 人 |
同意认定人数 | 人 |
反对认定人数 | 人 |
弃权人数 | 人 |
五、终审结论
□ 同意颁发《丽水市生态产品认定证书》,有效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不同意颁发《丽水市生态产品认定证书》,原因:
六、专家签字
主任委员签字 | |
专家委员签字 | |
认定委员会秘书处审核意见 | |
日期 | 年 ?月 ?日 |
?
附件2 ?
丽水市生态产品认定申请表
?
申请人名称 | |||||||
申请人地址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 | 姓名 | 职务 | |||||
联系电话 | 邮箱 | ||||||
申请类型 | □?初次申请?????□?复审申请 | ||||||
申请方获得相关认证的情况(□否 ?□是 如果是请描述 ): | |||||||
证书类型 | 颁证机构 | 证书编号 | 颁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
?
附件3
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本单位作为丽水市生态产品认定的申请人,就参与生态产品认定相关事宜,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单位提交的所有认定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丽水市生态产品认定申请表》《产品描述》、企业组织机构类型及社会信用代码证明、产品检测报告、获得的其他第三方认证情况等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产品描述》中所涉及的产品基本信息,均与实际情况相符,无伪造、篡改之处。
三、产品检测报告由具备合法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及判定结论真实有效,能够客观反映产品的实际质量状况。
四、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丽水市生态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配合认定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如实提供所需信息和资料,不弄虚作假、不隐瞒重要事实。 ?
五、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承担因虚假申报给相关单位和个人造成的损失。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丽水市林业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丽水市生态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