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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100MB1N018232/2025-1010432515 文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丽水市林业局(丽水市森林碳汇管理局)、钱江源—百山祖国家公园百山祖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11-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生态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11-28 16:3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林业局(丽水市森林碳汇管理局)

原文链接

一、制定背景

立足我市作为全国首个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改革试点市的使命担当,积极落实国家试点任务,主动将GEP核算、价值评估等创新实践系统集成为制度规范。紧扣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决策部署,着力构建生态产品认定管理体系,并聚焦生态产品“度量难、交易难、变现难”等突出问题,在现有生态产品交易管理制度基础上,通过制定本《办法》规范认定管理工作,全力打通生态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化通道,为生态资源市场化交易和绿色金融创新提供制度支撑,更好服务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

二、文件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21〕2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首批国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名单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684号);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21〕82号);

《关于印发〈丽水市生态产品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丽水市生态产品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丽生态价值办〔2022〕5号)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7章29条,重点围绕生态产品认定管理的全过程规范,建立完整的认定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生态产品定义与认定依据。界定生态产品为生态系统提供的物质产品、调节服务和文化服务总称,涵盖认定工作的申请、评估、标识使用及监管等全流程。认定依据包括现行有效标准及专家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技术规范。

(二)建立规范的认定工作机制。实行“统一评审,分类主管”工作机制,由市林业局与市发改委共同负责统筹协调,各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认定工作。组建涵盖多领域专家的评审专家库,评审时随机抽取不少于七名专家组成认定委员会,确保认定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三)设定申报的条件和要求。申请人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管理体系和质控措施,且一年内无环保或质量处罚记录。申请产品需列入特色生态产品目录,物质类产品需提供有效检测报告,服务类产品需明确生态价值特征。 

(四)明确实施申报认定程序。建立“申请-初审-评审-公示-发证”五步认定流程,通过“天眼守望”系统实现网上办理,系统自动初审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结果公示五日无异议后,颁发证书和标识。

(五)规范标识使用管理要求。规定获证单位可在产品包装、广告宣传中规范使用认定标识,严禁涂改、转让等行为。明确标识使用方式和要求,确保标识使用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六)建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实行动态监督管理,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明确六种暂停或撤销情形,包括产品不符合条件、违规使用标识、提供虚假材料等,确保监管的严肃性。

(七)其他配套保障措施。明确认定和标识使用暂不收费,检验检测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本办法由联合发文机关共同解释。

四、注意事项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25日起试行,自试行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五、解读机关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丽水市林业局。

解读人:柳含烟;

联系方式:0578-2267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