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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508328/2025-1010453746 文号 丽建发〔2025〕27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5-12-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字解读】丽水市建设局《丽水市区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12-29 11:3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原文链接

一、文件背景

城市照明是事关老百姓安居乐业和旅游休闲的重要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是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提升城市品位的竞争力工程。随着市区城市化快速推进,城市照明设施管理中的各种矛盾日益突出,本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丽水市区城市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推动市区城市照明事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依据

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要求,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四条,包括适用范围、管理机构与职责、设置范围、建设要求、维护责任、移交接管、运行管理、安全管理等内容,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1.明确本办法适用范围。主要用于市区城市照明设施规划、设计、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

2.明确管理机构和责任机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区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莲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丽水经开区建设管理部和丽水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丽水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城市照明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各自管理区域的城市照明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城市照明管辖范围职责划分原则上以瓯江为界,瓯江以北区域及瓯江桥上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设施由丽水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丽水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和莲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道路路灯和建筑景观亮化由市政中心管理,小区里弄路灯及亮化等由莲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瓯江以南区域由丽水经开区建设管理部负责。

3.明确了市区城市照明设施设置范围。

市区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广场、公园绿地、公共停车场等区域及其他无功能照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共场所,应当建设功能照明设施。

市区市行政中心周边、城市主要湖泊、景观河道的两侧、城市主干道路两侧主要建(构)筑物和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立面及顶部等文件规定的相关重点区域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建设景观照明设施。

4.强化城市照明项目建设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配套建设城市照明景观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在地块规划条件核定阶段将建设要求纳入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推行城市照明设施设计方案专家评审制度,景观照明项目施工图应当报送专业机构评审。城市景观照明工程项目可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监督。建设单位组织主体工程验收时,应当一并对配套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进行验收,城市照明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5.明确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维护责任。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根据职责分工,由业主负责管理维护。已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的照明设施,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其他照明设施,由照明设施所有权人负责管理维护。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其他主体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符合城市照明相关标准且具备纳入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统技术和安全条件的,可以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

6.明确维护运行资金使用。城市照明设施维护费实行“确定基数、按实统计、按季拨付”,电费实行“专表计量、按实结算、按月拨付”。

7.根据实际需求增加涉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的规定。例如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时,栽种的树木与路灯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三米。因树木自然生长遮挡路灯光源、可能影响照明设施安全运行,或者树枝距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小于一米的,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绿化主管部门,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剪。

8.明确城市照明设施使用管理。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接用城市照明电源的或者设置其他附属设施的,应当征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意见,并按照城市照明设施技术标准及安全规范要求实施,确保城市照明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迁移、改动照明设施的,应征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意见,实施过程中应当采取临时照明措施,相关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施行时间

本办法于2026年1月31日起施行,各地可参照执行。

五、解读机关、联系人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雷陈璋;

咨询方式:0578-2113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