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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MB1960337R/2025-1010459442 文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丽水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5-12-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生育第二孩、第三孩孕期健康检查补贴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1-06 16:4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

原文链接

一、出台背景

2023年4月18日,根据《丽水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十条措施》,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丽水市辅助生殖技术治疗费用补助办法(试行)〉等3个办法》(以下简称“3个办法”)(丽卫〔2023〕30号),其中包含《丽水市区第二孩、第三孩育儿补贴办法(试行)》。2025年6月、12月,国家、省级先后出台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同时要求已有地方育儿补贴政策的地区要做好与国家、省育儿补贴政策的衔接。为此,我市于12月12日印发《丽水市区落实国家育儿补贴制度衔接方案》,并明确3个办法于2025年12月31日废止。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丽水市生育第二孩、第三孩孕期健康检查补贴办法(试行)》需重新制发。

二、文件依据

《丽水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十条措施》(丽委办发〔2022〕29号)、《丽水市区落实国家育儿补贴制度衔接方案》(丽卫〔2025〕129号)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补贴对象。同一对夫妻自2023年1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孩、第三孩且在医疗机构接受孕期健康检查服务的丽水市户籍妇女。孩次按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数计算。以下情形均不计入子女数: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夫妻收养的子女;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子女。

(二)明确补贴标准。按照生育每人每孩5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三)明确申领办法。孕期健康检查补贴由生育第二孩、第三孩孕产妇向其户籍所在地申领。孕产妇发生市域内户籍变更,以其分娩当天的户籍所在地为申领地。具体程序如下。

1.申请。申领人填写有关信息,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并对所提供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申领人主要通过育在丽水系统线上申请,特殊情况也可线下申请(具体申领渠道由各县结合本地实际明确)。申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申领,申领时间从孩子出生当日至子女满三周岁止,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2.初审。生育第二孩、第三孩孕产妇户籍所在地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等初审单位〔由县(市、区)卫生健康局确定〕对申请信息进行初审。

3.审核确认。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

(四)明确工作要求。孕期健康检查补贴所需资金由生育第二孩、第三孩孕产妇户籍所在地财政承担,南明山街道户籍人员所需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具体补贴方式及渠道由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明确。

四、文件的实施时间

本办法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五、解读机关和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丽水市卫生健康委

咨询方式:0578-2091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