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232J/2026-1010544960 | 文号 |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财政局 |
| 成文日期 | 2026-04-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制定背景
2025年,中央、省级先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文件,要求按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规范运作政府投资基金。2015年12月29日印发的《浙江丽水生态经济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丽财企〔2015〕258号)、2016年4月29日印发的《浙江丽水生态经济产业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丽财企〔2016〕96号)两个文件中关于丽水生态经济产业基金(以下简称“生态基金”)的运作程序已不符合上级文件的要求,故《浙江丽水生态经济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浙江丽水生态经济产业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不再有存续必要性。
考虑生态基金虽已进入退出期,但仍有投后管理事项,其后续管理事项参照《丽水市高质量绿色发展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丽财企〔2025〕146号)文件执行。
二、主要内容
废止《浙江丽水生态经济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丽财企〔2015〕258号)、《浙江丽水生态经济产业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丽财企〔2016〕96号)。浙江丽水生态经济产业基金后续管理参照《丽水市高质量绿色发展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丽财企〔2025〕146号)文件执行。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4月30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丽水市财政局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应奕淘,电话:0578-2669335
丽水市财政局
202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