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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2750/2024-43611 文号
组配分类 专项资金 发布机构 丽水市商务局
成文日期 2024-09-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修改《丽水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8-11 16:5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商务局

原文链接

《丽水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6月30日印发。现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对个别条款作相应修改(《关于修改丽水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丽商务〔2022〕84号))。为做好政府文件解读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改内容

第二章第四条原内容:第四条 跨境电商发展资金支持对象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支持对象: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区企业。

(二)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并按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

(三)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享受本扶持资金。

修改为“跨境电商发展资金支持对象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支持对象:市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企业。

(二)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并按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等相关材料。”

二、制定依据

(一)原文件中第二章第四条第一段将享受相关补贴的企业限定在丽水本地注册企业,涉嫌构成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本地招标投标、享受补贴和优惠政策等的必要条件,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二)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26条,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主体,国家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措施:(六)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因此对与严重失信名单主体,只能进行“限制”,而不能进行“一刀切”的规定不予享受。故将第二章第四条第三段删除。

三、内容解读

本次修改主要针对政策适用对象予以进一步明确。其他条款不变。

(一)本办法中享受相关补贴的企业不再限定在丽水本地注册企业,只要在市区范围内生产及经营并符合相应条件即可享受相关补贴。

(二)限制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受该项政策,但不再作为一票否决条件。

五、解释单位

由丽水市商务局、丽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联系方式:市商务局?0578-2161130,市财政局 0578-2669257。


原文链接:/art/2023/6/26/art_1229429998_24807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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