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12332500472262052J/2023-43724 | 文号 | 丽林〔2023〕40号 |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林业局 |
| 成文日期 | 2023-08-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74-2023-0004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下属各单位:
为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和《丽水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古树名木保护实际,特制定《〈丽水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丽水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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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林业局?????????
2023年8月23日???????
附件??????《〈丽水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1 | 损害古树名木 | 《丽水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擅自砍伐、移植; (二)违反规定挖根、剥树皮、过度修枝、采种、采脂; (三)非通透性硬化古树名木树干周围地面; (四)在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挖坑、动用明火、排烟、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堆放有毒有害物品等行为; (五)刻划、钉钉子、攀树折枝、悬挂物品、堆压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存自然环境的行为。 《丽水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非通透性硬化古树名木树干周围地面,未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 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
严重 | 非通透性硬化古树名木树干周围地面,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或不能正常生长 | 责令改正,处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在保护范围内,危害古树名木,未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 责令整改,可以处5000到1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在保护范围内,危害古树名木,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或不能正常生长 | 责令整改,处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 |||
2 | 《丽水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损伤古树名木,未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 责令整改,可以处2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损伤古树名木,致使古树名木不能正常生长 | 责令整改,处2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