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26-1010508533 | 文号 | 丽政办发〔2026〕9号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府办(市政府研究室) |
| 成文日期 | 2026-03-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01-2026-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快推动我市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制定落实《丽水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6年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清单动态发布机制
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发布并动态调整本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清单所列服务项目、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省、市定要求,服务标准同步符合省、市规范,并及时优化完善。
二、科学设定清单内容与服务责任
各县(市、区)在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过程中,应清晰界定政府、家庭和个人在养老服务中的责任,切实落实政府保障基本养老服务的职责,同时积极引导和督促家庭及其成员履行赡养扶养义务。清单应明确每项服务的对象、内容、标准及牵头单位。
三、扎实推进清单任务落地见效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落实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加快推进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等工作,推动实现评估结果与基本养老服务供给相衔接。依托社区工作者、山区养老管家等基层力量加大政策宣传,持续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水平。
四、强化要素保障与监督评估
各地要加强相关要素保障,建立健全政府监测、社会评价、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多维度监督评估机制,定期对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和效果评估,确保各项服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本通知自2026年4月15日起施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6年版)
对 ?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类型 | 牵头单位 |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 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物质帮助 | 市人力社保局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物质帮助 | 市人力社保局 | |
老年人 | 3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80周岁以下老年人每两年可申请免费评估一次,评估费用由财政保障。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4 | 社区居家照料服务 | 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和村(社区)养老服务站等老年人活动场地免费开放,并提供养老服务内容,区分免费项目和收费项目。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
*5 | 助餐服务补贴 | 根据地方政策,对辖区内申请并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规定标准给予助餐补贴。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
6 | 法律服务 | 对有法律服务需求的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法律援助。老年人首次办理证明、确认遗嘱公证的,超过80周岁免费,70—80周岁减半收费。 | 关爱服务 | 市司法局 | |
*7 | 老年教育服务 | 推进老年教育资源整合,加强优质老年学校(学堂)、老年教育特色课程建设,进一步满足老年人学习需求。 | 关爱服务 | 市委老干部局 | |
*8 | 城市公共交通费用减免 | 对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提供优惠。对60—69周岁老年人予以一定优惠,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 | 物质帮助 | 市交通运输局 | |
*9 | 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 为70周岁及以上的丽水户籍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
*10 | 景区旅游优惠服务 | 为老年人提供景区旅游优惠服务。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持居民身份证或老年优待证、户口本、市民卡、驾驶证等能够证明年龄的合法证件,免费游览公园、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国有景区;60—69周岁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 | 关爱服务 | 市文广旅体局 | |
*11 | 基本项目体检 | 为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提供定期免费健康体检服务。 | 关爱服务 | 市卫生健康委 | |
80周岁 以上老年人 | 12 | 高龄津贴及一次性奖励 | 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10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保健补助金(不重复享受)。80—89周岁、90—99周岁、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60元、100元、500元。 达到90虚岁的老年人发放一次性奖励1000元,达到100虚岁的老年人发放一次性奖励5000元。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13 | 养老服务补贴 |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开展生活照料等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125元,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65元。 | 照护服务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14 | 家庭适老化改造和家庭养老床位建设 | 按照相关标准,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
*15 | 紧急救助服务 |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高龄、失能、失智、残疾老年人和依法纳入特困人员且分散供养的老年人免费提供紧急呼叫设施和紧急救援信息服务。 | 照护服务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
*16 | 集中照护服务补助 | 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按不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给予集中照护服务补助。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
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17 | 养老护理补贴 | 为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养老护理补贴,开展基础照护等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最低生活保障重度、中度、轻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补贴500元、250元、125元,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重度、中度、轻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250元、125元、65元。 | 照护服务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18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 照护服务 | 市人力社保局 | |
*19 | 长期护理保险政策 | 按医保部门规定的待遇标准,为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保障。 | 照护服务 | 市医保局 |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20 | 最低社会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21 | 基本生活补助 |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每月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0%计发基本生活补助。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
特困老年人 | 22 | 分散供养 | 由县级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当地城镇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照料护理费用按照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的50%执行。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23 | 集中供养 | 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当地城镇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照料护理费用标准根据老年人能力等级类型,分别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40%、20%、10%确定。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
特殊困难 老年人 | 24 | 探访服务 | 对常住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老年人,采取上门入户、电话视频等形式开展探访关爱服务。 | 关爱服务 | 市民政局 |
计划生育 特殊家庭 老年人 | 25 | 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26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困难残疾老年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确定。 重度残疾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他重度残疾人分为四档,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50元。对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当地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其中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 老年人 | 27 | 社会救助 | 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的老年人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对滞留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落户安置。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对国家和 社会作出 特殊贡献的 老年人 | 28 | 机构养老 | 为老年残疾军人、退役军人、“三属”人员,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价格优惠。没有兴建光荣院的地区,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或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残疾军人供养服务需求。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29 | 优先享受居家服务 | 优先安排老年残疾军人、退役军人、“三属”人员享受居家养老日常照料等服务。 | 关爱服务 | 市民政局 | |
30 | 供养保障 | 对见义勇为致残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家庭供养困难的老年人,按有关规定落实供养保障。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
子女为丽水户籍的外地老年人 | 31 | 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申报户口投靠城镇地区成年子女。与城镇地区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并已领取《丽水市居住证》的父母,申报户口投靠城镇地区成年子女的,不受前款年龄限制。 | 关爱服务 | 市公安局 |
说明:1.标“*”号的为丽水市在《浙江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基础上增加的项目。
? ? ? ? ? ?2.本清单为2026年版,后续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养老服务需求变化等情况适时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