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26-1010516027 | 文号 |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人力社保局 |
| 成文日期 | 2026-03-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制定背景
2025年12月29日,省政府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5〕23号),决定从2026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要求各设区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
二、主要内容
内容 | 档次 | 调整前标准 | 调整后标准 |
最低月工资标准 | 第三档 | 2010元/月 | 2180元/月 |
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 第三档 | 20元/小时 | 21元/小时 |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丽政发〔2024〕7号)同时废止。
四、适用范围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五、其他
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中包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应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解读机关: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闫珊
解读人联系方式:0578-2091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