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11332500MB1601924J/2023-44477 | 文号 | 丽大数据发〔2023〕4号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 成文日期 | 2023-12-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及丽水经济开发区大数据管理机构,局机关各处室、各下属事业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372号),我局对2023年9月28日以前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我局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性规范文件共2件,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2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丽水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2023年12月4日
附件?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丽水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关于印发丽水市信息化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丽大数据〔2019〕1号)
2.《丽水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细则的通知》(丽大数据发〔2021〕12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