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113325000026508328/2025-1010425514 | 文号 | 丽建发〔2025〕24号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丽水市财政局 |
| 成文日期 | 2025-09-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16-2025-0004 | 有效性 | 有效 |
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浙建保发〔2023〕69号)和《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2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丽水市区住房保障规划、经济发展等实际情况,制定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
一、公租房准入标准
(一)城镇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籍。
申请家庭中的非市区城镇居民户口不计入家庭保障人口,但其经济状况应纳入公租房保障审核范围;申请家庭中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将户口迁出市区的,可计入家庭保障人口。
以下情形可作为单独家庭提出申请:
(1)已婚的;
(2)离异或丧偶后带子女共同生活的;
(3)年满25周岁单身的;独立户籍的放宽至18周岁,其中社会救助家庭或一至二级残疾不受年龄限制。
2.申请低收入家庭保障的,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莲都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申请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保障的,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年度莲都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100%。
3.申请家庭在丽水市区无自有住房、3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现未承租公有住房,或现有的住房面积未超过市政府同期公布的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
4.申请家庭财产收入额度限制:
(1)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市区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上年度莲都区商品房均价的总额;
(2)申请家庭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市区同期10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申请家庭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不包括处于吊销状态的投资企业。 ??
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社会住房救助家庭不受第2、4点条件限制。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持有全日制大专或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且毕业当月计算起就业未满5年。
2.申请人具有莲都区户籍或持有莲都区制发(含互认转换)的《浙江省居住证》。
3.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年度莲都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申请家庭财产收入额度限制:
(1)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市区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上年度莲都区商品房均价的总额;
(2)申请家庭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市区同期10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申请家庭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不包括处于吊销状态的投资企业。 ?
5.申请人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在市区注册企业自主创业,且在市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6.申请家庭在丽水市区无自有住房、3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现未承租公有住房。
新就业无房职工获得公租房保障的,申请家庭领过大学生人才租房补贴的,应退回公租房保障后叠加享受的租房补贴。
(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莲都区(不含市区)户籍或持有莲都区制发(含互认转换)的《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人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在市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3.申请人持有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
4.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年度莲都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5.申请家庭财产收入额度限制:
(1)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市区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上年度莲都区商品房均价的总额;
(2)申请家庭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市区同期10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申请家庭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不包括处于吊销状态的投资企业。 ?
6.申请家庭在丽水市区无自有住房、3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现未承租公有住房。
(四)特定对象(环卫、公交行业)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在市区连续从事一线道路清扫清运工作满2年且所在单位为莲都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通过招标确定的服务单位的环卫工人或在市区连续从事一线公交工作满2年的公交司机。
2.申请人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在市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3.申请家庭财产收入额度限制:
(1)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市区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上年度莲都区商品房均价的总额;
(2)申请家庭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市区同期10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申请家庭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不包括处于吊销状态的投资企业。
4.申请家庭在丽水市区无自有住房、3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现未承租公有住房。
主申请人因超法定退休年龄而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市区连续从事一线道路清扫清运工作满3年且所在单位为莲都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通过招标确定的服务单位的环卫工人不受1、2条限制。
(五)申请家庭在丽水市区范围内的下列房产面积应认定为申请家庭的住房建筑面积:
1.现房或期房面积(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2.申请之日前3年内,因离婚、析产、赠予、出售、被征收等转让的房产面积;
3.经有关部门处理后允许保留使用的违法搭建的住房面积;
4.其他法定情形。
二、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
公租房保障家庭的面积标准,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保障,同时按每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最低36平方米,最高60平方米保障。
三、公租房保障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公租房租金以市场价格为基准,市场价格参照市政府公布的市区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保障对象按照下列类别确定相应租金费率标准: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在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以内的租金费率标准:钢混、砖混结构住房租金费率按基准的7.5%收取,砖(泥)木结构住房、未提供独立卫生设施的住房租金费率按基准的4%收取。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以外的租金费率按基准的15%收取。
(二)城镇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以内的租金费率标准:钢混、砖混结构住房租金费率按基准的15%收取,砖(泥)木结构住房、未提供独立卫生设施的住房租金费率按基准的7.5%收取。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以外的租金费率按基准的30%收取。
(三)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以内的租金费率标准:钢混、砖混结构住房租金费率按基准的30%收取,砖(泥)木结构住房、未提供独立卫生设施的住房租金费率按基准的15%收取。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以外的租金费率按基准的60%收取。
(四)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租金费率按基准的60%收取。
四、公租房保障租赁补贴标准
公租房租赁补贴以市场价格为基准,市场价格参照市政府公布的市区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保障对象按照下列类别确定相应租赁补贴费率标准: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的租赁补贴费率标准:其现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与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按基准的100%发放。
(二)城镇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赁补贴费率标准:其现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与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按基准的60%发放。
(三)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赁补贴费率标准:其现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与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的租金费率按基准的40%发放。
(四)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定保障对象(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的租赁补贴费率标准:按基准的40%发放。
五、其他事项
(一)市区是指岩泉、紫金、白云、万象、联城5个街道所在的城市规划区。
(二)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总和。
(三)大学生毕业后无待业或失业相关证明的,视为毕业当月起就业。
(四)市区城镇户籍,不含就学期间户口迁入丽水市区的学生户籍。
(五)申请对象获得公租房保障的,应及时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
(六)车辆价格以销售发票价格为准,其中新车以“价税”金额为准。家庭成员之间的车辆变更转移的,按照家庭首次购买该车价格计算。机动车辆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被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不作为限制条件。
(七)上年度市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商品房均价、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市区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市政府或统计部门最新的公布数据为准。
(八)莲都区(不含市区)搬迁进城农民可参照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条件申请公租房保障,且可不受该款第3点限制。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丽建发〔2022〕11号)同时废止。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丽水市财政局
2025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5年9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