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113325000026508328/2025-1010425551 | 文号 |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丽水市财政局 |
| 成文日期 | 2025-09-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为何要调整保障标准
2025年1月17日,丽水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对市区公租房部分表述、准入标准、配给管理、退出管理等方面均有全新阐述。原《标准》中的部分表述及准入标准与之存在一定偏差。对标《办法》调整的内容,建议将《标准》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完善。
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2017〕1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当地社会发展水平和公租房规划建设情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的准入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近年来,市场租金逐年降低,市区公租房部分类型的租金已接近市场租金,不符合公租房保障初衷,建议调整。
二、准入对象方面有何调整?
共分为四类。第一类合并社会救助家庭类型、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表述为“城镇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二类“新就业无房职工”及第三类“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保持不变;第四类特定对象(环卫、公交行业)的申请条件单独列条分类表述。
三、准入条件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根据省建设厅发布的《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的通知》(浙建保发〔2023〕69号)及《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25〕5号)规定,准入条件调整具体如下:
(一)根据《办法》调整的内容,对《标准》中涉及的内容作修改。
(二)修改人均货币财产表述。将“市区商品房均价的总额”修改为“上年度莲都区商品房均价的总额”。
(三)建议修改机动车辆标准。建议将“新车购置价”修改为“车辆价格”。
(四)修改关于出资额条款的表述。将“家庭成员在市场主体中的累计出资额(含认缴)不超过30万元(含)”修改为“申请家庭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
(五)关于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的表述修改。将“主申请人持有初级及以上职称,或五级(初级技能)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修改为“申请人持有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
(六)关于特定对象(环卫、公交行业)的申请条件单独列条,人均货币财产、机动车辆及出资额限制条款同其他类型统一修改。
四、公租房实物配租租金标准有无调整?
(一)将社会救助家庭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以外的租金费率由基准的30%调整为基准的15%。
(二)将“未提供独立卫生设施的住房”情形单独列出设置租金费率,费率比例同砖(泥)木结构住房。
(三)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面积内的钢混、砖混结构住房租金费率由基准的60%调整为30%;砖(泥)木结构住房、未提供独立卫生设施的住房租金费率由基准的30%调整为15%。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以外的租金费率由基准的100%调整为60%。
费率调整后,城镇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社会救助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租金梯度更合理。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增加了什么内容?
(一)增加关于公租房与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能重复保障条款。
(二)进一步明确车辆审核标准。规定“家庭成员之间的车辆变更转移的,按照家庭首次购买该车价格计算。”同时考虑到车辆已销毁但无法按照正常程序注销的情况,从保障对象实际情况出发,特规定“被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不作为限制条件”。
六、解读机关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张婷;
联系方式:0578-2610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