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232J/2026-1010544955 | 文号 | 丽财企〔2026〕41号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财政局 |
| 成文日期 | 2026-04-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12-2026-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实际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废止《浙江丽水生态经济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丽财企〔2015〕258号)、《浙江丽水生态经济产业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丽财企〔2016〕96号)。同时,浙江丽水生态经济产业基金后续管理参照《丽水市高质量绿色发展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丽财企〔2025〕146号)文件执行。
本通知自2026年4月30日起施行。
丽水市财政局
2026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