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224p/2026-1010496485 | 文号 |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成文日期 | 2026-02-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主要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清理范围
主要以2025年8月31日以前以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名义制发的仍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基础开展清理。
三、主要内容
对2025年8月31日以前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第一部分:对文件内容继续适用的,宣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69件。
第二部分:因文件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不一致、已被新施行的文件替代、主要制定依据失效、被废止或者主要内容被修改以及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等原因,不宜继续执行,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0件,今后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三部分:因文件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任务、目标已经完成,不需要继续施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
第四部分:公布因适用期已过已经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
四、关于文件施行日期
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得到及时执行,明确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及咨询电话
解读单位: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0578-2091258
政策原文链接:/col/col1229454591/art/2026/art_88e1f4956ab549c9925d4d093e4cac49.html